(2017)吉0192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洪军与黄静、李再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军,黄静,李再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2执182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军,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黄静,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再武,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王洪军与被执行人黄静、李再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2民初1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王洪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洪军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2民初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永森审判员 刘世平审判员 盛 雅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茂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