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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高胜勇与周海成、晏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胜勇,周海成,晏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96号原告高胜勇,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址: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德胜镇德胜村德胜路22号,现住长沙县。委托代理人刘波,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鑫,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海成,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晏娟,女,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胜勇诉被告周海成、晏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胜勇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胜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胜勇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杜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