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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晓辉、孙海林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辉,孙海林,史立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274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辉,男,1999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景县。被执行人:孙海林,男,所在地阜城县,.被执行人:史立珂,女,1972年5月29日出生,所在地阜城县,.本院在执行王晓辉申请执行孙海林、史立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1128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海林、史立珂在银行的存款8075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孙海林、史立珂相当于8075元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孙海林、史立珂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金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