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2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655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李某,男。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申世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念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