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梁晓旭与丁宝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晓旭,丁宝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614号原告:梁晓旭,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海龙镇挺进街三委十九组。被告:丁宝东,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海龙镇正义村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晓旭诉被告丁宝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晓旭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晓旭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梁晓旭负担。审判员 张殿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