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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梁晓旭与丁宝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晓旭,丁宝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614号原告:梁晓旭,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海龙镇挺进街三委十九组。被告:丁宝东,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海龙镇正义村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晓旭诉被告丁宝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晓旭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晓旭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梁晓旭负担。审判员  张殿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