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戴全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全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22刑初33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全国,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安徽省桐城市。曾因盗窃,于2005年11月8日被安徽省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8日被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8月2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2日被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5月2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4年8月1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6年3月2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全国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莉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全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7日4时许,被告人戴全国窜至中牟县广惠街街道办事处文博园小区内,将被害人高某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绿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在销赃途中被民警查获。该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6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中牟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全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多次盗窃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全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冉满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灏洋书记员 张留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