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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6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丽丽与被告李艳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丽,李艳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6民初178号原告:孙丽丽,女,1991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李艳珍,女,40岁。原告孙丽丽与被告李艳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撤诉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玉纯审判员  付翠民审判员  郎忠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