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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安市佳龙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佳龙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317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E。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佳龙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镇民主街6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U。法定代表人:洪少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佳龙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