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加虎与李枫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枫,陈加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146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李枫,男,汉族,1980年12月13日,住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来用,刘言,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本诉原告):陈加虎,又名陈家虎,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住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忠,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加虎诉被告(反诉原告)李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陈加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李枫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李枫撤回本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李枫负担。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雪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