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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相广生与被执行人宝鸡市富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贺小梅民间借贷纠纷的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广生,宝鸡市富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贺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820号申请执行人相广生,男,汉族,1971年11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宝鸡市富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贺小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贺小梅,女性,汉族,1971年6月29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87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相广生与被执行人宝鸡市富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贺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8470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