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汤巍与厦门君达汽车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巍,厦门君达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2290号原告:汤巍,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厦门君达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集路圳南二路89号。法定代表人:张桂阳。原告汤巍与被告厦门君达汽车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汤巍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巍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汤巍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林振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颖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