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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8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姚会芳、何蓉、姚小红与王小兰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会芳,何蓉,姚小红,王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8执15号申请人姚会芳,女,汉族,生于1949年10月22日,现住两当县。申请人何蓉,女,汉族,生于1974年7月15日,现住两当县。申请人姚小红,女,汉族,生于1971年8月28日,现住两当县。被执行人王小兰,女,汉族,生于1983年8月30日,现住两当县。姚会芳、何蓉、姚小红申请执行王小兰继承纠纷一案,两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1228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会芳、何蓉、姚小红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被执行人王小兰按照判决书的内容腾出房屋。经本院现场执行,被执行人王小兰已经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将房屋腾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姚会芳、何蓉、姚小红申请执行王小兰继承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沛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