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海口支行、江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海口支行,江红,王文枝,陈富杰,程秀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62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海口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海宁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15386430-1负责人:刘会超,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红,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王文枝,女,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陈富杰,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程秀凤,女,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观民二初字第0013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红、王文枝、陈富杰、程秀凤银行账户存款96134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