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严德敏申请执行李云雄、李世珍、左映建、金堂名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德敏,李云雄,李世珍,左映建,金堂名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240号申请执行人:严德敏,女,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委托代理人:汪鑫隆,四川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云雄,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李世珍,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左映建,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理县。被执行人:金堂名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新龙路88号15栋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558950427W。法定代表人:杭平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利刚,该��司员工。严德敏申请执行李云雄、李世珍、左映建、金堂名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9352.30元,现查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兴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