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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4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405号原告:李某,男,1949年7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内蒙古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均不祥,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丽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