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执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冯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刘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204执1382号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张某,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2016)皖1204民初65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42850元的欠款尚未受偿,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 乐 审 判 员 王 志 勇 审 判 员 宋 颍 辉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晨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