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福建达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陈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金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92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达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保税区综合大楼11层172区间(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9138343XH。法定代表人:陈自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学智,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陈金明,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福建达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曹阳、陈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闽0181民初317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陈金明名下价值相当于1080776.9元的财产,同时查封案外人陈X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XX单元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并已实际执行。福建达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根据前述民事裁定对陈金明名下位于福州市晋安区XX单元的房产(房屋预告登记证号:榕房预FZ购字第XX号)及案外人陈X名下的前述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达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根据(2016)闽0181民初317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陈金明名下位于福州市晋安区XX单元的房产(房屋预告登记证号:榕房预FZ购字第XX号)的查封;二、解除根据(2016)闽0181民初3174号民事裁定对案外人陈X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XX单元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华代理审判员 段若诗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琳PAGE(2017)闽01民终929号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