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临漳县鼎昌商砼有限公司、郑州市新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漳县鼎昌商砼有限公司,郑州市新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漳县鼎昌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南东坊镇南四村。法定代表人:段香港,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新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淮阳路南段东侧、龙江路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许高峰,董事长。上诉人临漳县鼎昌商砼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民初1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临漳县鼎昌商砼有限公司上诉称,《工业品购销合同》系被上诉人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且被上诉人没有尽到说明义务,故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应不予采纳。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住所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临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业品购销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是供方所在地法院,该约定管辖合法、有效。供方郑州市新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