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5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赵金水与林国林、赵凤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水,林国林,赵凤金,林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1293号原告:赵金水,男,195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陈志忠,福建莆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国林,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赵凤金,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东东,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赵金水与被告林国林、赵凤金、林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赵金水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金水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以人民币七万元解决本案纠纷且已收到三被告支付的人民币七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行为,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水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赵金水负担。审判员  杨昌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艺鸿本案相关法律依据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