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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执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玉成与康道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成,康道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成,男,1954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康道愿,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03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利平审判员  尤 宇审判员  韩永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琼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