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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衡水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守礼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衡水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守礼,高海霞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5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衡水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中心街商贸中心D、E座023号。临时负责人:葛章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翠玲,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守礼,男,196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一审被告:高海霞,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系衡水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衡水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刘守礼及一审被告高海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龙兴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起诉要求返还初装费的诉讼主体,申请人只是代收,真正收取该燃气初装费的单位是衡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下称华润公司),两审法院认为申请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判令申请人返还燃气初装费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2010年1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未就天然气初装费用作出约定。协议约定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为产权调换,被申请人基于此置换的回迁房不是商品房,在施工规划设计时未将燃气初装费用计入建设成本中。住宅楼建好后,应部分住户的要求安装燃气管道,经与华润公司和住户商定,由申请人代收燃气初装费用后转交华润公司。此是基于双方自愿,而非申请人强行单独要求住户缴纳初装费,不适用《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衡水市物价局作出的衡价管(2009)第15号《关于制定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的批复》(下称《批复》)仅是对华润公司请示的批复,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发生法律效力,且该《批复》早于《管理办法》,没有法律依据。刘守礼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支持一审请求的第一、四项诉求。2016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开具的河北省增值税发票中已经明确了房屋总价款数额,依据《河北省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理应退还多收的维修资金2976.20元;现有现场照片3张,证明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安装楼宇门和对讲机义务,申请人要求退还300元楼宇门安装费应当得到支持。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的内部会议纪要,不能参照用来作为收取维修基金的法律依据;申请人要求退还300元楼宇门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七款规定,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2001年4月16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下称《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第三条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申请人作为住房建筑开发企业,对上述国家有关部门早在2001年已下发《通知》,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等专项配套费应是明知的,却仍在2010年4月份设计其开发的住宅楼建设图纸中未将天然气管道建设纳入其中,另行单独向购房户收取燃气初装费用,违反上述规定,故原判决龙兴公司退还刘守礼已缴纳燃气初装费2600元,并无不当。虽然龙兴公司通过内部会议纪要的方式确定按所购房产的实际面积和市场商品房的实际价格提取维修基金,但也规定在实际办理房产证过程中按实际标准多退少补,故该会议纪要并无不当之处。刘守礼的楼房虽属回迁楼,但在居住的过程中,应与其他购买商品房的业主承担同等的维修义务。而拆迁补偿是针对已经拆除的危旧房,刘守礼主张应按拆迁补偿的价格计算维修基金,并要求龙兴公司退还多收取的维修基金的说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龙兴公司收取刘守礼的维修基金的数额并不高于《河北省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和《衡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标准。对于楼宇门费用问题,龙兴公司认可对讲机和线已经安装,现并没有完工,龙兴公司负有继续履行安装的义务。故两审判决没有支持刘守礼要求退还楼宇门安装费的主张,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龙兴公司和刘守礼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衡水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刘守礼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牛世红审判员  李京山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