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术超与巴青志、巴文杰、池淑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术超,巴青志,池淑真,巴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4执307号申请执行人:王术超,男,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新疆呼图壁县。被执行人:巴青志,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池淑真,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巴文杰,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王术超与巴青志、巴文杰、池淑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