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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3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董荷兰、李跃加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荷兰,李跃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特4号申请人董荷兰,女,汉族,1938年8月17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李雁玲,女,汉族,1960年6月27日出生,住新乡市,系申请人的女儿被申请人李跃加,男,汉族,1933年2月4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董荷兰申请被申请人李跃加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跃加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荷兰撤诉。审判员  胡文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梦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