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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传铭与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铭,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贸易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2865号原告:刘传铭,女,192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贸易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壮志路29号。法定代表人:陈庆雄,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贸易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铭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传铭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传铭负担。审判员  张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