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3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志强、周玉英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志强,周玉英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3民初399号原告: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顺县滨河路9号。法定代表人:白洁,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红,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强,男,40岁,汉族,住和顺县。被告:周玉英,女,1966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和顺县。原告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强、周玉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芝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