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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3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志强、周玉英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志强,周玉英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3民初399号原告: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顺县滨河路9号。法定代表人:白洁,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红,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强,男,40岁,汉族,住和顺县。被告:周玉英,女,1966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和顺县。原告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强、周玉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芝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