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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振标与章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振标,章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4民初584号原告:郑振标,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章官,男,199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告郑振标与被告章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振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振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章官偿还郑振标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诉讼费用由章官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日章官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郑振标借款1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一个月,月利率1.5%。合同签订后郑振标将款项按照章官的指定,汇入开户名为卢明芳的建设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讨,章官仍拖欠至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郑振标的诉讼请求。章官未作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郑振标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单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经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同郑振标所诉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章官向郑振标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章官负偿还之责。借款时双方书面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郑振标要求章官支付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1.5%计付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章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章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振标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章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宜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宇炜附:一、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780,0)?)》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