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长春华汽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和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春龙信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华汽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和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春龙信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083号原告:长春华汽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经济开发区旷达路635号。法定代表人:孟祥华。被告:吉林和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102国道以东株洲街以南。法定代表人:黄鹏。被告:长春龙信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长沈公路104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鲁雅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华汽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和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春龙信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华汽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华汽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华汽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含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长春华汽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乐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海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