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林玉芹与邱贺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芹,邱贺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589号原告:林玉芹,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邱贺图,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玉芹与被告邱贺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玉芹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玉芹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玉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玉芹��担。审判员 吴会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