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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林玉芹与邱贺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芹,邱贺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589号原告:林玉芹,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邱贺图,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玉芹与被告邱贺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玉芹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玉芹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玉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玉芹��担。审判员  吴会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