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富与被告杨玉文、杨涛、杨淑岩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杨玉文,杨涛,杨淑岩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初2260号原告:王富被告:杨玉文委托代理人:刘国峰,昌图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涛被告:杨淑岩原告王富与被告杨玉文、杨涛、杨淑岩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富、被告杨玉文的委托代理人刘国峰、被告杨涛、杨淑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原告与三被告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杨玉文辩称,其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实,购房款其已收到,因开发商铁岭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给被告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故未能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杨涛辩称,与被告杨玉文答辩意见一致。被告杨淑岩辩称,在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其因故未到场签字,但其就卖房一事已委托母亲杨玉文和哥哥杨涛全权处理。其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原告。本院认为,本案房屋系被告杨玉文与其丈夫杨国清的共同财产经回迁安置产权调换所得。在杨国清去世后,被告杨涛、杨淑岩对该房屋享有其应当继承的份额,故三被告系该房屋的实际共有人。综上所述,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原告已将购房款交付给三被告,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其与三被告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富与被告杨玉文、杨涛、杨淑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冰人民陪审员 孙国君人民陪审员 王丽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二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