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浈江区海金沙俱乐部侵害作品复制权、表演权纠纷划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佳修,浈江区海金沙俱乐部,方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执94号申请执行人:叶佳修,男,台湾地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浈江区海金沙俱乐部。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经营者:方志东。被执行人:方志东,男,汉族,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叶佳修与浈江区海金沙俱乐部侵害作品复制权、表演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中法民三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24160元经济损失。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浈江区海金沙俱乐部并未按生效的判决书履行义务,而被执行人浈江区海金沙俱乐部属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方志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因此,本院将浈江区海金沙俱乐部的经营者方志东列为本案被执行人,并直接执行经营者方志东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方志东名下银行存款24422元(含执行费26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