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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红梅与陈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红梅,陈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吴红梅,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陈畅,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本院在执行吴红梅与陈畅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畅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辖区。该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2017年5月25日,本院已将该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23执14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小明审 判 员  胥维德代理审判员  沈 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熊 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