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1执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宁波汇尔纳线缆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宁波汇尔纳线缆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易通线缆有限公司,郑钢,高百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南滨江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74498974-7。代表人:李天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汇尔纳线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梨洲街道工业区荣创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6942-1。法定代表人:高百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余姚市易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梨洲街道工业区荣创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14467073-2。法定代表人:郑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钢,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高百意,女,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宁波汇尔纳线缆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易通线缆有限公司、郑钢、高百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8日10时起至2017年5月9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宁波汇尔纳线缆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明伟村的房地产及其他地上建筑物。2017年5月9日买受人宁波亿利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316899518K)以179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宁波汇尔纳线缆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明伟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A111294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10)第14865号]及其他地上建筑物的合法权益归买受人宁波亿利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316899518K)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宁波亿利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宁波亿利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