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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3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涛与范凌、张文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涛,范凌,张文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3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涛,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凌,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佳,女,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宇,上海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李涛因与被上诉人范凌、张文佳,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浦东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9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涛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9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699元,由上诉人李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志煜审判员  徐 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玥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