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民终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满福与刘江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鄂托克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满福,刘江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鄂托克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5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满福,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香(杨满福之女),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杨丰(杨满福之女婿),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江鹤,男,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鄂托克旗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主要负责人:霍泰宇,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海军,男,公司职员。上诉人杨满福因与被上诉人刘江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鄂托克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0823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满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香、盛杨丰,被上诉人刘江鹤,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鄂托克旗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杨满福与刘江鹤达成了和解协议,乌杨满福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满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满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杨满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毛爱萍审判员 罗一民审判员 王瑞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