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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恢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常文亮与赵万勇、郭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文亮,赵万勇,郭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936号申请人常文亮,男,1974年3月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采桑镇涧东村。被执行人赵万勇,男,1979年1月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长春大道2号院1单元302号;被执行人郭建军,男,197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采桑镇南采桑村。本院在执行常文亮与赵万勇、郭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581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广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