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恢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常文亮与赵万勇、郭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文亮,赵万勇,郭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936号申请人常文亮,男,1974年3月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采桑镇涧东村。被执行人赵万勇,男,1979年1月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长春大道2号院1单元302号;被执行人郭建军,男,197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采桑镇南采桑村。本院在执行常文亮与赵万勇、郭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581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广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