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旷磊磊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旷磊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649号罪犯旷磊磊,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旷磊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旷磊磊继续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8304.17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5日入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33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2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5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分1661分,表扬2次。2016年2月6日,因殴打他人一次性扣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旷磊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旷磊磊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