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3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与任晓曼毛洪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任晓曼,毛洪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3488号之一原告: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809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4920-7。负责人:王学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昊,男,34岁,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任晓曼,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毛洪亮,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与被告任晓曼、毛洪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晓曼、毛洪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任晓曼、毛洪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任晓曼、毛洪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余 正 海审判员 王宇审判员向太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昱 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