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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辖终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北京海德能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赵彩霞等与伊美特(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彩霞,伊美特(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德能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杭宗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彩霞,女,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伊美特(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张晓姮,董事长。原审被告:北京海德能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原审被告:杭宗梁,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上诉人赵彩霞与被上诉人伊美特(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民初36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赵彩霞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济南市市中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的,不再适用合同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本案系争合同中约定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原审原告向其住所地所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