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赵帅、张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帅,张莹莹,苏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47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赵帅,男,汉族,1986年11月6日生,住许昌县。上诉人(一审被告)张莹莹,女,汉族,1989年1月9日生,住许昌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苏宁,男,汉族,1981年8月19日生,住许昌县。上诉人赵帅、张莹莹与被上诉人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3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赵帅、张莹莹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天兰审判员 蒋家康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