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30执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会霞与李长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会霞,李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30执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会霞,女,1966年5月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长生,男,1963年6月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会霞与被执行人李长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长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长生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长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李长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商业街支行X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治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