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袁向滨与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向滨,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益民商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238号原告:袁向滨,男,1981年1月15日,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地址:朝阳区,被告: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益民商厦,地址:南关区,原告袁向滨与被告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被告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益民商厦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并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向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相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