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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汉中新港物业服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新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杨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1161号原告:汉中新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南郑县大河坎镇天汉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张保生,该公司经理。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汉中新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新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新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汉中新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鼎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