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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3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与李学华、刘美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李学华,刘美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405号原告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巴彦乌素大街。负责人王嵩,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温世清,该银行信贷员。被告李学华,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美丽(系被告李学华妻子),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诉被告李学华、刘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同日向原告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宏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