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5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袁应更与被告张伟、袁坤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应更,张伟,袁坤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5853号原告:袁应更,男,193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辉斌(系原告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建,兴平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伟,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袁坤,男,199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应更与被告张伟、袁坤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应更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应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应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吴海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