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焕珍与建水县康华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十九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1228号本院2017年4月6日对原告王焕珍与被告建水县康华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十九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被告建水县康华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焕珍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十九中心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人民币13363.75元、误工费人民币3290元(70元/天×4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4700元(100元/天×47天)、护理费人民币3290元(70元/天×47天)、鉴定费8700元,合计人民币33343.75元;2014年至2016年的检查费人民币2119.16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49452元(8242元/年×20年×0.3)80%即人民币39561.6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95024.51元。(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云 梅审判员 王 锟审判员 沈 鹏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红梅(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