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程新意商贸有限公司、汪锡波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程新意商贸有限公司,汪锡波,刘建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财保68号申请人:四川程新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568号摩根中心23楼。法定代表人:徐年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生昭,系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汪锡波,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刘建霞,女,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申请人四川程新意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公司为该申请提供担保,并已向我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程新意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汪锡波、刘建霞存在借款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汪锡波、刘建霞价值600万元的财产,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汪锡波、刘建霞价值6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远春(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