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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毛宜海、雷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宜海,雷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毛宜海,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雷杨,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毛宜海与雷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初1128号民事判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烨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