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焦胜利、刘涛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胜利,刘涛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1351号起诉人:焦胜利,男,1968年10月30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豪,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人:刘涛波,男,1978年1月1日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豪,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5月1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焦胜利、刘涛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焦胜利、刘涛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安装费301379.5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河北冠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承揽白沟裕丰源酒店装修工程,之后将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双方于2016年4月30日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的承包价格为每平方米373元,以实际工程量结算,最终原告按照约定完成施工任务。经过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施工费481379.50元,后被告先后给付18万元,尚欠301379.5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款,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推诿。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焦胜利、刘涛波与河北冠图建筑工程有限保定分公司因工程款发生纠纷,起诉人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规定,此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即白沟裕丰源酒店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甲方即河北冠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所在地法院(即本院)管辖,但是根据约定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管辖无效。因此,本院对此案不享有管辖权,本院不应受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焦胜利、刘涛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长江审判员 卢清江审判员 何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苑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