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执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汾西县永刚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临汾市颐苑投资有限公司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汾西县永刚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临汾市颐苑投资有限公司(原临汾市颐苑房地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执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原债权人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汾市分行)。负责人:张巨山,总经理。被执行人:汾西县永刚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刚,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临汾市颐苑投资有限公司(原临汾市颐苑房地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内容)审判长 耿皖舜审判员 师玲萍审判员 张凌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