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青羊区金点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青羊区金点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889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羊区金点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222号赛格广场贰层A27号。经营者:戴户云。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羊区金点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青羊区金点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美琪审 判 员 代小晞人民陪审员 范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美玲 更多数据: